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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洲受被告人叶某雄的雇请,到平远县某再生能源公司务工。叶某雄在明知张某洲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还在车间内教授张某洲如何操作叉车配合闫某林使用大塑料袋进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时多,闫某林与杨某香自行调换工作岗位,由杨某香到料仓口配合张某洲进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时多,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红色杭州牌CPCXX叉车作业时,因车速过快,没有留意到杨某香所处的具体位置,将叉车的左货叉前端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杨某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强与闫某林等人将杨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杨某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死亡。7时48分,叶某雄打电话报警称杨某香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死者杨某香符合钝性物体撞击挤压导致膈肌挫裂、肝脏破裂引发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对“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叉车驾驶员张某洲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雄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76.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事发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雄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雄在报警时谎称被害人是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未如实陈述,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叉车闹剧事故不断出现
实在是荒唐!
再来看一下前段时间的事故
真是集齐了三大荒唐事故
领导开叉车撞死员工
员工开叉车撞死领导
领导指挥员工开叉车撞死自己
前段时间,广东某机械厂内一车间副主任李某,得知装配线上急需半成品装配,见车间内的两名叉车驾驶员还没来上班,不具备叉车驾驶资格的李某擅自驾驶CPQ3型叉车,从存放物地向装配线叉运半成品。
当搬运到第六次时,在一弯道处叉车迎面将横穿马路的本车间两员工撞倒。现场恰好被该厂总装叉车司机孙某看到,孙某急忙大喊停车,肇事者李某这才发现,慌忙停车,但为时已晚!事故致两名员工抢救无效死亡。
巧合的是,这次事故让我们又不由想到之前叉车驾驶员开叉车撞死车间主任的事故案例。
“车间主任可算是扳回了一局!”
涉及使用特种设备频繁的相关行业领域
一定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
安全生产教育
严禁违规操作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血的教训
开车注意事项
作业前检查灯光、倒车警报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叉车作业范围1.5米内不得有人靠近(企业要求)叉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在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的侧后方指挥。
驾驶叉车应系好安全带;
不得随意改装叉车,叉车不得用于抬升作业;
叉车所有部位禁止站人、搭乘其他人员;
不得超载,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驾驶叉车应系好安全带;
叉车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
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叉车所有部位禁止站人、搭乘其他人员;
叉车禁止超载,行驶过程中双叉或运送的物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正如每一行都有每一行的规矩和门槛
特种作业操作证
是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备的证件
大家一定要记得
“先考证,后上岗”
请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